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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新闻侵权案例点评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3/12/23 16:29:14

现代媒体越来越发达,方便人民获得新闻资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时常会发生因为新闻侵权而导致的纠纷,其中不少因此而对簿公堂。以下便是一些新闻侵权的案例及点评介绍。若有欠债不还法律咨询,请到华律网在线法律免费咨询获得帮助。[案例一]:我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鲁迅先生之子周海婴状告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为父亲鲁迅肖像权讨说法。原告周海婴诉告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在 1996年8月至9月间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1996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制售鲁迅肖像圆形和方形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绍兴市越王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相应的代理意见,认为鲁迅的形象与精神在其逝世后,从某种意义上讲便成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而不属于周氏家族私家财产,不存在继承性。鲁迅先生逝世后,其肖像权不存在继承问题,本案原告周海婴对鲁迅先生的肖像权无继承权,也对本案事关鲁迅先生的肖像权问题无起诉资格。经过激烈的辩论,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绍兴市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承制和销售的刻有鲁迅肖像的金卡座,由于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做法欠妥,库存的产品不再销售。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被告当庭向原告致歉。但在当天下午签字确认时,被告却突然反悔,致使几个小时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法律咨询师点评]:笔者以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已很明确,而死亡者的公民权自然消灭,对其肖像权是否应当延伸保护,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起鲁迅肖像权纠纷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死人是否有肖像权?肖像权中是否有财产权?公民死亡后的肖像权如何保护?如此看来,此案的法律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该案本身。[案例二]:前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一则虚假报道引起全国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北京电视台临聘人员为了一味地追逐收视率、看点,挖空心思想出了一则《纸做的包子》报道,一手策划了这则子虚乌有的新闻,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 (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新闻播出后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是一段时间内,北京市面上的包子铺关门息业,从事这一行当的人员纷纷下岗,引发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北京电视台的声誉受到了毁灭性的损害,媒体的权威性的公信力遭到彻底损毁;三是北京电视台受到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的联合处理,班子大调整,涉案人员开除并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咨询师点评]:从这起虚假新闻的播出以及产生如此的波澜,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深刻的、沉痛的:一是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新闻立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发生一丝一毫的动摇,那就是“导向必须正确”,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媒体的立命之本,更是媒体取信于民的关键之所在。千万不能因追逐眼前的“小利”,到头来失去的将是不可估量的“大利”。一句话:导向错误,满盘皆输;二是稿件审核把关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缺位。这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尤其是关系民生的报道理应成为各道关口把关者头脑中首先必须思考的第一要务,“政治家办报”意识必须牢记心头。三是这起完全意义上的虚假新闻,看似没有发生侵权,但它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生存权,扰乱了社会风气,从这个意义上说比一起单纯意义上的新闻侵权案件来得更加地严重和有过之而无不及。四是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有待进一步提高务必引起媒体人的高度重视。[案例三]:近日省城合肥某家媒体发了一篇直接从网上下载将原作者的署名换成自己的文章见诸报端后引发新闻侵权案件。毫无疑问,原作者以该报社侵犯了其作品的署名权为由将作者和报社告上法庭,以讨回公道。据作者的开价应赔偿一切损害费用60万元,经协调作者的底线为40万元,此事正在进一步协商解决之中。[法律咨询师点评]:这起新闻侵权非常明显,一目了然,无任何的辩解理由。原作者将侵权人和报社同时告上法庭必胜无疑,侵权方败诉难以避免。结果只能是依相关法律进行协商赔偿和登报道歉,落得个臭名远播、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不说,也同时使这家在省内十分有影响力的媒体在老百姓心目中原本十分良好的形象大打了折扣。[案例四]:公鉴:关于依法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的公告 200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1号),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公告如下:各新闻媒体应根据供稿协议使用新华社文字新闻、图片新闻、图表新闻等新闻信息产品,应准确地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的内容,所拟标题应符合原意。使用时请刊出新华社电头和新华社记者署名。新华社对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给予的支持与合作表示诚挚的谢意。 新华社 2007年10月28日[法律咨询师点评]:新华社每天在发稿结束时都要用“公鉴”的形式对多年来合作的各家媒体提醒再三,目的只有一个:尽最大的可能不要发生新闻侵权案件。只要大家都按协议精神办理,并注意到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话,新闻侵权案件才有可能少发生或者不发生。新华社之所以天天如此地反复强调,担心的也正是极个别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不讲诚信、不顾廉耻,有违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常常用“改头换面”的形式,将新华社所发的新闻作品占为己有,企图与新闻侵权脱了干系,其实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极为愚蠢的做法,试想,白纸黑字构成侵权的事实面前,除了赔偿侵害损失败诉之外,还有什么侥幸的路可以绕行呢?!另一方面,新华社面对现如今的新闻侵权事件已到了视若无睹的地步了,无奈之下用“公鉴”的形式以视法律的威严,其用心实属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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