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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9/7 13:51:13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保障科技兴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 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技进步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改革科技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推动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学习、传播、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抵制和反对违反科学、宣扬愚昧落后的行为,促进科技进步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切为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都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表彰和奖励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重要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章名 第二章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 第七条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是 (一)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包括 发展新兴产业的系列技术;大幅度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物质与资源利用率的技术;主要行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先进的工程设计、制造与施工技术 (二)高产优质农作物育种与栽培技术,禽畜良种选育、饲养与饲料生产技术,区域资源开发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 (三)人口控制、医药卫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通讯、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新技术 (四)为解决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重大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以及科学管理新方法、新技术 (五)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或者有学术优势、有重大开发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高新技术放在优先地位 对于国家批准设置的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示范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其主管的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资金、人才、物资、税收和进出口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和办法 对省确定的重点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实行差额贴息,息金由省、设区的市两级财政负担。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有确定权的部门确定为新产品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政府有关部门在培养学术带头人、安排科研项目、建设科研设施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发展 重点基础性研究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加强基础性研究及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重大工程技术与需要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技术,在全面实施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论证,充分利用已有的科技成果,防止和控制危害社会安全、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技术的扩散和使用 章名 第三章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计划与重大成果推广计划,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先进技术,在消化的基础上实现创新 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集中力量,进行协同攻关,并在资金、物资和技术装备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组建科技先导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科研机构与农业生产单位共同建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试验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设施建设、试验示范专项经费以及人才培训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县(市)、乡(镇)可以建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并与科研机构、学校及供销、农资、金融、外贸等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科技推广服务网络 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机构可对农业和农村多种经营的技术措施进行承包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科技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农业科技攻关和农业技术推广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销售单位应当在一定年限内从销售总额中逐年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返还给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并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对选育新品种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协助厂长(经理)具体负责本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资金、设备投入等方式,参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前期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参与企业联合经营 第十七条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其他企业,也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增强技术开发能力。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实行独立核算,在确保完成本企业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对外承担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其销售额中提取技术开发费,专门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严格实行岗位技术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社会事业科技成果,并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当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发展科技第三产业,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者分流人员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第三产业,建立经营服务实体 第二十条加强地区之间、部门行业之间、省际之间以及与国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和科技社会团体及科技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第二十一条重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在促进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团结、组织会员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章名 第四章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省地方所属的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是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其专业设置必须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并具有研究、开发和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全民独立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和考核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非独立的专业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科技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集体、私营或者个体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并依法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必须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同所有制科研机构之间、科研机构与企业(企业集团)之间可以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 开发型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市场机制,从事科研开发和经营活动,其他科研机构也要积极分流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第三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独立科研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是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 科研机构可以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实行科研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对科研机构在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中间试验产品,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第二十七条鼓励科研机构发展技术出口,或者和企业联营发展产品出口。科研机构的出口创汇收入,经主管的科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可以全额留成 第二十八条鼓励中央各部门设在本省境内的科研机构参加和支援我省地方建设。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它们的科研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章名 第五章科技人员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有计划地培养各类科技人才 第三十条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考核,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所在单位必须保障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鼓励自学成才。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当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发现和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专业领域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 省设立青年科技基金,用于资助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鼓励我国在国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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