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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1集贞观长歌200元侵权 电视台不服告版权局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12/30 9:33:23

82集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被称为原创历史剧中剧情最长的电视剧,从剧本策划到拍摄制作历时3年之久,而该剧首轮播放权因卖出5986万元的天价而成为新闻。

然而在我省,一家电视台以每集200元的价格就“引进”了该剧的播放权。但这家电视台随后遭到该剧版权所有人的侵权举报,省版权局调查核实后,开出我省首张电视剧播放权侵权罚单。

但此事一波三折,涉嫌侵权单位日前将省版权局告上法庭。8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日新闻开出电视侵权罚单省版权局成了被告

一年多前,历史大戏《贞观长歌》在收视告捷的同时,也创下了同期音响制品版权转让的一个奇迹:中央电视台因花费5986万元购买《贞观长歌》首轮播放权等引起媒体的关注,当时每集电视剧折合73万元人民币。

在该剧播出前,2006年12月,广州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通公司)就以1300万的价格取得了该剧音像制品的独家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但随后铺天盖地涌现出来的盗版及网站免费下载却断送了该公司的光辉“钱”景。

自2007年年初至今,事关电视剧《贞观长歌》播放权的侵权案件就一直不断,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不下百起。

2007年12月8日,享有《贞观长歌》独家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的梦通公司向河南省版权局投诉,称2007年9月南阳电视台未经该公司授权擅自播放电视剧《贞观长歌》,侵犯了梦通公司的合法权益。

省版权局立案后,于2007年12月25日通知南阳电视台,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就此案作出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今年1月7日,南阳电视台答辩称,该台播放电视剧《贞观长歌》有合法手续,未构成侵权。

2008年1月25日,省版权局经调查取证,认定南阳电视台没有播放《贞观长歌》的合法手续,对南阳电视台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南阳电视台进行责令停止侵权、行政警告、行政罚款8.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南阳电视台相关权利。

其后,南阳电视台坚持认为其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今年2月15日,根据有关法规,省版权局对南阳电视台下发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处行政警告一次,行政罚款5万元。

据了解,这也是省版权局成立以来,我省开出的首张电视剧侵权行政罚单。

南阳电视台并不认可该项处罚,随后将省版权局推上被告席。

庭审现场电视台起诉自称“理由充分”版权局反驳认为“处罚正确”

昨天在庭审现场,起诉方南阳电视台认为,省版权局处罚程序违法,根据有关法规,被处罚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省版权局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利;省版权局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起诉方存在侵权行为,省版权局也只能依照《著作权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处罚,而不能比照《行政处罚法》进行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起诉方认为,该台并无侵权事实存在,该台播放的《贞观长歌》电视剧是从合法渠道得来的。起诉方提供了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影视部与其签订的授权协议等证据。因此,起诉方认为省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严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希望法院依法撤销省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起诉方在起诉书中还提到起诉版权局的另外一个原因,省版权局不应该将梦通公司认定为被侵权人,因为梦通公司曾就此案向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贞观长歌》电视播映授权书及印章,经司法鉴定发现梦通公司印章为伪造印章。起诉方认为梦通公司已违犯刑法。

起诉方认为,省版权局处罚事实严重不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为南阳市13县市区很多电视台都播放过《贞观长歌》,如果起诉方服从处罚,势必导致南阳多家电视台将赔款150万元。

对起诉方的说法,省版权局认为,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和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播放的《贞观长歌》已取得合法授权。经省版权局核查,中央电视台根本不存在起诉方所称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影视部”这个机构,对其处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任何问题。而起诉方所提出的印章真伪问题,并不能证明梦通公司不具有《贞观长歌》的独家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等。

对起诉方提出的处罚听证问题,省版权局认为,按照有关法规,只有处罚在10万元以上,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省版权局对南阳电视台处以5万元的行政罚款,无需告知其听证权利;省版权局对南阳电视台给予行政警告具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问题;起诉方在诉状中所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法》,经查实,国家根本不存在这部法律。

因此,省版权局认为,对南阳电视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方的诉讼请求。

昨天,此案从上午10点钟开庭,直到下午4点多钟才结束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业界扫描针对音像制品屡遭侵权产权所有人开始反侵权

昨天在接受采访时,梦通公司的代理律师说:目前在国内,《贞观长歌》被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无奈之下,梦通公司曾联合各地版权、文化、公安等部门开始了一场大规模的反侵权行动。经查,网上销售的《贞观长歌》音像制品90%以上系盗版音像制品。许多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贞观长歌》,许多网站未经许可就出现了该剧的下载及在线播放服务。

为维护合法权益,梦通公司在深圳起诉了迅雷,在北京起诉了百度。

梦通公司的代理律师说,目前大部分法院支持了梦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获知部分地方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贞观长歌》一剧后,梦通公司曾经试图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侵权问题。

但很快,梦通公司就放弃了这种想法。

目前,梦通公司在南阳的维权案已被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原因是南阳电视台称梦通公司涉嫌伪造《贞观长歌》出品人单位的公章。梦通公司不得不启动公证程序,证明不存在公章伪造行为。

随后,梦通公司决定继续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河南省版权局很快接受了他们的投诉,开始调查取证。

权威声音保护知识产权前路仍然坎坷

查处《贞观长歌》播放侵权案,尽管惹来了官司,但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的处长刘顺先仍认为:打这场官司值得!

刘顺先说,人家几十万上百万元买一集电视剧播放权,你200元也能买来一集播放权?明眼人想一想,这符合市场规律吗?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公司,专门从事这些影视作品的假买卖,花很少的钱,就能窃得他人打造的文化大餐。如若任凭这种盗版侵权行为蔓延,电影、音像、软件产业就会四面受敌,最终会走向死胡同。

刘顺先说,事实上,在我省,电视台公开侵权的并不多,受到处罚的也不多。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副局长周献忠在接受记者接受采访时认为,对南阳电视台的处罚,也是我省版权管理部门开出的首例行政侵权罚单。通过以往查处的侵权案,我们可以看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些侵权人和侵权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省新闻出版局认为,通过这起侵权案件的处理,一定能够唤起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让大家都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

“创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即在于激励创作者,推动人类知识的创新、传播与转化。”周献忠说,如果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必然会延缓甚至阻止文化产品的创新,用户将无法享受到更新更好的音像及软件产品,实际上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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