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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公告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6/15 13:51:13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公告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资源税5、房产税6、车船使用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印花税9、土地增值税10、屠宰税(2001年1月1日取消 1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暂停征收 12、筵席税(停征 13、企业所得税14、个人所得税15、文化事业建设费16、水利建设基金17、住宿教育费附加18、墙改专项收费(由各市、县墙改办委托同级地方税务局征收 19、地方税的滞、罚、补收入20、城市房地产税21、车船使用牌照税 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的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 2、税务登记的程序(1)开业税务登记法定期限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 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场地证明;验资报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审核,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并对不便收回的发票就地予以封存 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3、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和使用(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宜时须持有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申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每年验审一次,3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4、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件,每套40元,其中 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内页6元,副本内页4元,副本套6元,税务登记证框24元 二、纳税申报1、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地税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申报应报送的材料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申报表收费标准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 三、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发票管理1、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发票领购程序(1)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上注册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发票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采取批量供应,缴旧领新或者验旧领新等供票方式供应发票 3、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 五、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核定1、地税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和“定期定额的计算方法”核定部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额,并向外公布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根据“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号入座,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申报定额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定额的材料,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典型户的情况调查,对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复评和审批 4、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的核定定额制发《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将定额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计算方法、业户的定额情况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般按季、半年或一年,对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的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六、听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税收减免规定一、营业税减免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婚姻介绍收入,殡葬服务收入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收入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收入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8、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10、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 11、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收入 12、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 1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4、从事城镇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新办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安置城镇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15、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兴办第三产业领域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旅游服务、项目评估、会计服务和为企业营销服务的中介实体等,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履行劳动合同,安置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 16、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8、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9、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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