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通

联系我们

姓名:董通
手机:13667208850
电话:13751367121
邮箱:dongtong0537@163.com
证号:14201201310017993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0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专利法规> 正文

专利法规

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是什么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7/12/12 17:20:45

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那么专利权就终止了。专利权的无效需要申请,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要进行审查,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了,那么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的无效

(一)谁可以申请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专利权无效的审查与决定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电话联系

  • 13667208850
  • 13751367121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