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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2007)东民初字第06999号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7/13 13:51:13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06999号

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北京国际饭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樊静馨、代理审判员梁延昊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龙、盛建军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信诉称:原告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等美术作品集。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北京国际饭店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彩铅笔画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被告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放映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停止播放含有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3、承担公证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被告北京国际饭店辩称:被告对原告是否出版过其所称的美术作品集存有疑义。被告星光旋转餐厅装修改造工程,系委托案外人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的整体设计和装修,如装修设计侵权,合同约定应由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承担责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法律意见函以后,已经撤换了涉嫌侵权的装修部分。涉案图片的使用时间应为2007年5月底至7月24日期间。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权属证据。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原告所著《大前门外》、《京城老行当》美术作品集,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组、侵权证据。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1570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侵权事实。

第三组、赔偿证据。原告与北京永福茶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和解及著作权使用协议书》、《授权书》,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主张赔偿数额的依据及合理支出。

针对原告的上述证据,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关于第一组证据,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否认关联性;关于第二组证据,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认为公证中提及的“盛建军”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不符合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否认该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关于第三组证据,由于《和解及著作权使用协议书》的签订日期在诉讼发生之后,《授权书》的授权主体是杨信工作室,并非杨信个人,不存在可比性,否认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关于星光餐厅推出“老北京”美食节活动的请示、星光餐厅系列主题活动(二)、北京国际饭店旋转餐厅改造工程简要报价单、星光餐厅“老北京”主题活动相关费用预算、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营业执照副本、《星光餐厅主体设计制作协议》、支票领取单、合同审批单,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星光餐厅的装修设计系案外人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制作完成,如涉嫌侵权应由该单位负责,与被告无关。

另,就上述事实,被告申请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刘旸、冯磊、沙莎经法庭许可,出庭陈述以下事实: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与被告签订《星光餐厅主体设计制作协议》,由其中心承揽该餐厅“老北京”主题活动的装修设计工作。其中心配合“老北京”主题活动内容,设计使用了涉案图片70幅,认可所用图片系原告杨信的画作。装修工程施工时间为2007年6、7月份,涉案图片的撤换时间为2007年7月30日。

针对被告的上述举证,原告认可被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其关联性,对证人证言除图片使用时间有异议之外,其余认可。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综合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杨信所著《京城老行当》、《大前门》美术作品集分别于2002年1月和2003年1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上述作品集收录了原告杨信绘制的体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系列彩铅笔画200余幅,原告主张权利的70幅美术作品,《京城老行当》包括34幅,画作名称分别是早点、油柜、羊肉床子、牲口贩子、驴口儿、钉马掌、人力车、江湖牙医、骡车、驼户、算卦相面、养秋虫、玩铁球、黑猴儿毡帽店、炉房、剃头挑子、鬼市、磨剪子锵菜刀、钟表铺、卖梳篦子、内联升、戏园子、遛鸟儿、熬鹰、卖空竹、顶缸的、卖酸梅汤的、卖豆汁的、卖瓜子的、拉洋片、捏面人的、豆腐脑、茶汤、卖雪花落,《大前门》包括36幅,画作名称分别是全聚德1、同仁堂1、张一元2、北京琴书、木偶戏、鼓书、耍猴的、穷不怕、京剧坤班、混沌挑子、旧书摊、吊炉烧饼、卖绒花儿、玩鸽子、大狗熊双簧、赛活驴、云里飞、杂技棚、沈三、天桥皮影、天桥茶馆、冰糖葫芦、小肠儿陈、天桥的相声、吞宝剑、数来宝、瑞蚨祥1、瑞蚨祥2、天桥影院、天桥评戏、天桥评书、耍中幡、全聚德2、同仁堂4、张一元1、卖羊头肉的。

2007年4月28日,被告北京国际饭店与案外人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签订《星光餐厅主体设计制作协议》,约定:北京国际饭店为使星光餐厅5月18日举办的“老北京”活动主题更加突出,特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安装所需装饰布景等,被告向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支付活动费用60 000元;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于2007年5月14日前将星光餐厅电梯走廊进行装饰,于5月17日前将活动所需灯光、动感影视图像及所有装饰布景、道具等在星光旋转餐厅安装调试完毕,并由北京国际饭店领导于开餐前审验;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保证设备工作正常,除业务损失外,对被告造成的其它一切损失由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负全责。

协议签订后,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开始设计装修工作。在装修设计过程中,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在星光餐厅内,未经原告杨信许可,使用上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70幅,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弧形墙面装饰之用。

2007年7月3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曾庆云、张俊俊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盛建忠就被告星光餐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公证。经比对公证拍摄图片与杨信所著美术作品集中图片,结果显示被告星光餐厅弧形墙面上喷绘所用70幅图片,均系复制原告杨信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在复制过程中,擅自改动部分作品颜色深浅、反转部分作品、在作品中添加文字注解等,且未署原告姓名。如: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作品颜色明快、底色发白,而被告墙面图片相对模糊、底色发黄;作品《驴口儿》,原告作品与被告墙面图片在长短比例上有所调整,被告墙面图片缩小了原作长短比例;作品《穷不怕》,被告墙面图片在原作基础上添加文字注解;作品《玩儿鸽子》,被告墙面图片删除了原作的署名,并添加文字注解等等。

被告星光餐厅在使用涉案作品时,现有证据未显示被告使用上述作品制作了电视节目,并在星光餐厅定时播放的相关事实。

2007年7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盛建军向被告发出《法律意见函》,就上述擅自使用原告美术作品的行为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在收到上述函件以后,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知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于2007年7月30日撤换涉案图片。原告经现场核实,认可上述事实,并于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图片的诉讼请求。

另,原告曾于2005年5月与案外人北京永福瑞茶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就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富春茶社》美术作品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就其销售茶叶包装上使用原告作品向原告支付使用费8万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 000元、公证费101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创作完成了《京城老行当》和《大前门外》美术作品集,作为该作品集中彩铅笔画美术作品的作者,其对作品集中收录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虽否认上述作品集与本案的关联性,但未有合法理由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外的方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

被告在设计装饰其星光餐厅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对部分美术作品的颜色、比例、内容等进行改动,未署原告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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