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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

民事审判第三庭二○○二年工作总结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12/20 11:50:54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二年工作总结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时会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一年来,我庭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一个主题、三件大事”的工作思路,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精心领导下,在庭领导的积极带动下,全庭同志齐心协力,努力工作。认真贯彻上海会议精神,逐一落实2002年民三庭工作计划的各项内容,扎扎实实地抓好审判工作,依法及时地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主要的工作情况(一)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抓紧抓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2002年,我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件,其中,二审案件9件,申请再审案件35件,请示案件8件。2001年旧存案件29件,合计81件。至2001年12月底,全庭共审结各类案件54件,其中二审案件11件,提审案件1件,申请再审案件35件,请示案件7件。处理当事人来信80余件,接待当事人来访40余人次。接待下级法院研究案件、业务咨询20余人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相继修订了多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外部环境。从入世后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来看,2002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较入世前有大幅度的上升,而且诉讼关系复杂、专门技术性强,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在今年我庭受理的案件中,人大代表过问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案件类型上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居多、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纠纷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案件大多涉及到技术秘密成立的判定、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合等问题,而且许多是知识产权界长期争论的疑难问题,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地审结,合议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继续坚持所有的二审案件和提审案件都开庭审理。对于依法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做好询问当事人的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证据较多,举证较为复杂的特点,抓好二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通过预备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定争议焦点,为正式开庭审理打下基础。严格各个诉讼阶段的程序要求,尤其是涉外案件的文书送达、材料的公证、认证,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做到公开宣判。庭领导坚持经常担任二审案件的审判长,主持庭审,发挥表率作用。合议庭成员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发表合议意见,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切实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从维护人民法院形象、体现人民法院工作作风的高度认识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司法制度透明度的要求。文书撰写做到杜绝文字错误,力求叙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突出,证据分析有力,阐述判决理由详尽,说服力强,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同时,通过裁判文书阐述了一些审判中存在的困惑问题,形成了一些案件处理原则,有力地指导了地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各承办人强化审限意识,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努力树立司法工作公正高效的形象。虽然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证据较为复杂,有的证据卷多达40余本,有的案件还往往需要专业技术鉴定,但大多数二审案件都能在审限内审结。(二)制定司法解释,及时有效地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问题2002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相继实施,国务院也先后修改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我庭依法及时起草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解释,并经审委会讨论通过。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新的管辖制度,明确了审判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一些法律适用难题,调整了知识产权权利与公众利益的界限,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执法措施,内容丰富,操作性强,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许多问题,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反响,有关方面对此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回应。另外,草拟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以及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全庭同志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查找、收集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料,先后到北京、广东、湖南等地方法院开展调研,多次组织召开横向座谈会,专门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发函给有关地方法院,组织研讨,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的研究讨论,八易其稿。另外,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的终局决定制度,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高院就内部如何分工审理专利、商标相关案件这一特殊问题请示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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