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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婚姻和继承中虚拟财产的处理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8/31 14:30:56

  关于婚姻和继承中虚拟财产的处理

  重庆律师张丽娟:关于婚姻和继承中虚拟财产的处理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已达5.38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0亿,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1.87亿,阿里巴巴公司马云宣称淘宝网今年交易将达1万亿,比2003年增长了1万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还显示,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超过6万亿,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将位居全球第一。一连串数字,凸显了互联网经济的深入人心。而且网民的互联网账号,网店,游戏号也是有很高价值。好的网店一年可以盈利十多万甚至上百万,有的游戏装备一件就是几千上万,所以网络经济纠纷的矛盾越来越多。

 

  话题一:夫妻一方实名注册的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

  话题二:自然人死亡后其网络财产譬如QQ号,游戏号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重庆律师张丽娟看法:

  针对话题一,律师观点是:夫妻一方实名注册的网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财产分配,无约定的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对此进行平均分配。网店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同时进行实际购买,并且通过各种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全过程的网站。网站与实体店相比具有方便快捷、成本较低、诚信度要求更高、节省开实体店的空间要求等特点。为什么说网店也属于共同财产?开设经营网店虽然是对虚拟存在的经营,通过时间金钱的投入获取收入,是一种明显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这种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由此店产生的所有受益或者店本身的价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规定,网店和由经营网店所产生的实际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

  针对话题二,律师观点如下:自然人死亡后其网络财产譬如QQ号,游戏号只要是合法的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第3小点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的规定,虽然这一点中并未明确规定QQ号和游戏号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的范围,但是这句话中用了一个“等”字, 因QQ号,游戏号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属性,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转移的实质就是对其上述三大属性的转移,只要这种转移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法律就应予以保护,所以我个人认为可以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制于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结合上述《继承法》第三条第(七)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第3小点的规定,可以得出只要是死者生前合法取得的QQ号和游戏号,都属于遗产,既然属于遗产就可以依法进行继承,但是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对这些虚拟财产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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